具体内容如下:
1、合资企业的成功与否,基础条件是投资者承诺的投入资金能否到位,是关键的环节。“诚意、信心、密切配合”三个因素缺一不可。所以,投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。
中外双方按照项目要求拟定的资金需求总量,是合营企业合同、章程中规定的所要需投入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。(包括借款)
2、注册资本。中外各方个人缴出资额之和。概念(略)
两者比例:
1. 300万以下:70%
2.300-1000万:50% 420万以下,不低于210万
3.1000-3000万:40% 1250万以下,不低于500万
4.3000万以上: 1/3 3600万以下,不低于1200万
3、中外双方投资比例。一般外方不低于25%,特殊情况报国家重批。特殊的如石油化工、铁路等。
4、出资缴付的时限。(认缴利)
1.合同约定一次缴清的,应自登记之日起六个月缴清。
2.合同约定分期缴付的,第一期出资不低于各自认缴额15%,且应在登记之日起三个月缴清。
94年11月13日外经贸、国家局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[工商企(94)305号]规定
1.50万以下(含):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缴齐。
2.50-100万(含):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缴齐。
3.100-300万(含):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缴齐。
4.300-1000万(含):执照核发之日起 3年内缴齐。
5.1000万以上: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。
逾期不缴付的,按国家法规的规定,①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,批准证书自动失效,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;②不办理注销的,由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。对未 完全缴付的,审批机关可以撤消批准证书,企业应办理注销。③ 不办理注销的,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。④一方守约一方违约的,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,守约方可以申请解散合营企业,也可以申请另找其他合营者。同 时,守约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。